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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歸戶專區
- 依據:財政部112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8490號函
- 生效日:112年7月1日生效
- 可申請歸戶項目:
- 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 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僅限原已申辦長期約定轉帳代繳之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
- 申請歸戶原則: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 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
- 已歸戶車輛移轉至他縣市轄區,無需申請終止歸戶。
- 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應向移入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 申請方式:
- 線上申請:
- 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連結至下載專區)
- 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二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 寄送方式:可選擇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
- 歸戶方式:
- 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同一開徵年期按應納稅額由小至大排序,應納稅額相同者,按請領牌照日由遠至近排序,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如超過5輛車者,採多張歸戶繳款書寄送。
- 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
- 注意事項:
- 申請電子方式寄送者,本局將發送驗證信至指定電子信箱,請先至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驗證,未完成驗證者視同未完成申請。
- 請勿使用大陸地區之電子郵件信箱,避免無法收取驗證信。
- 繳款書歸戶後,若應納金額超過3萬元,無法至便利商店繳納補單。
- 申請歸戶前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約定轉帳通知書寄送方式不同者(繳款書部分紙本部分電子),經申請歸戶後,將全部依民眾擇定之寄送方式發送(全部紙本或全部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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