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法影響之地方稅稅目
地價稅
地價稅影響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四、(二)、6、(1)
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無一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房屋稅
房屋稅影響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影響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申請方式及書表下載
申請管道及書表 | 申請項目 |
稅務入口網 | |
本局官網 | |
地方稅網路申報 | 地價稅自住用地申辦、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需憑證、已註冊健保卡) |
申請書表下載 |
特別提醒
112年1月1日起,代理滿18歲以上之成年人至全功能服務櫃臺辦理業務,應取具委託書,不可由父母(法定代理人)逕為代辦。
民法成年年齡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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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條文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2 累計瀏覽:3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