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適用稅目
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適用對象
分期之期數
另屬上項「個人第1-3點」者,依下列方式分期
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申請方式
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4 累計瀏覽: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