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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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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繳稅意願

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

適用稅目

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適用對象

  • 納稅義務人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因繳納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納稅義務人應繳稅款低於前項金額,於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個人
    1. 社會救助法所稱之中低收入戶。
    2.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
    3.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5. 其他因素致繳納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 營利事業
    1. 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 其他因素致繳納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分期之期數

  • 分期以1個月為1期計算
  1. 應繳稅款未達20萬元:得分2至6期
  2. 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3. 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4. 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另屬上項「個人第1-3點」者,依下列方式分期

  1. 應繳稅款未達3萬元:得分2至12期
  2. 應繳稅款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分2至24期
  3. 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申請方式

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4 累計瀏覽: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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