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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毀損

稅務事件導覽 車輛毀損
流程 辦理事項 應檢附證件 受理單位
減免使用牌照稅
  1. 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須進廠檢修或報廢者。
  2. 申報期限: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1.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修復者﹕
    (1)申請書。
    (2)汽車修理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書:車輛因颱風水災地震等災害侵襲受損,需送廠檢修,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修完成者,可憑汽車修理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2.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能修復者。
    (1)申請書。
    (2)監理所出具之車輛異動登記書:車輛因天然災害受損致不能使用或毀損嚴重不能於1個月內修復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異動登記書1式2份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登記手續。
  3.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能修復者依規定已至監理機關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課稅。

 

財政稅務局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1 累計瀏覽: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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