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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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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辦理事項 應檢附證件 受理單位
1.營業設立登記 檢附相關證件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公司設立:
  1. 公司核准公文(影本 4 份)。 
  2. 設立登記表及章程(影本各 4 份)。
  3. 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 4 份)。 
  4. 房屋使用執照。 
  5. 有特許行業者應附特許證件(以上均附影本 4 份)。 
  6. 印模1張、房屋及租賃契約書(影本各 1 份)。 
  7. 房屋使用情形表 1 張。 
  8. 規費1,000元。
行號設立:
  1. 負責人身分證。 
  2. 房屋使用執照。 
  3. 特許業務許可證明。 
  4. 環保局核准公文。 
  5. 衛生局核准公文。 
  6. 合夥附契約書 (以上均附影本4份)。 
  7. 房屋稅單影本。 
  8. 印模1張、房屋及租賃契約書 (影本各 1 份)。 
  9. 房屋使用情形表1張。 
  10. 一般行號規費2,000元。
分公司設立:
  1. 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4 份)。 
  2. 總公司設立登記表。 
  3. 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4. 分公司核准公文及設立登記表。
  5. 分公司負責人身分證。 
  6. 特許業務者應附總公司與分公司許可證。(以上均附影本4份)。  
  7. 總公司與分公司、負責人不同時需附授權書正本 1 份、影本 3 份。 
  8. 房屋稅單影本。 
  9. 印模1張、房屋及租賃契約書(影本各1份)。 
  10. 房屋使用情形表1張。 
  11. .規費1,000元。

以上僅供參考,詳細仍請洽受理單位(TE:05-2254321轉129)

市政府工商科及國稅局(營利事業聯合作業中心)
2.申請代徵 娛樂稅代徵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注意事項: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應課徵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報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申報繳稅。
  2. 查定課徵: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 內繳納。
  3. 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1%之獎勵金。
  1. 娛樂業開業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讓渡書(新設立免附)。
財政稅務局
3.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
  1.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2.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1. 臨時公演申請書
  2. 申請單位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 票券驗印及樣張(每式1份)。
  4. 免徵娛樂稅申請書及免徵娛樂稅保證書。
  5. 核准申請免徵娛樂稅證明。
財政稅務局
4.臨時公演申請(應徵娛樂稅)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
注意事項:
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經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以檢附核准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
  1. 臨時公演申請書
  2. 申請單位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3. 票券驗印及樣張(每式1份)。
  4. 文化部核發之認可文書
財政稅務局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1 累計瀏覽: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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