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 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 無出租、無營業。
-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 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211.75坪〉為限。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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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2‰ |
申請時間 |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一天為9月23日)。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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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
- 填具申請書。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1.)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2).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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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宿舍用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 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 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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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2‰ |
申請時間 |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一天為9月23日)。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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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
- 填具申請書。
- 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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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 政府直接興建。
- 貸款人民自建。
- 獎勵投資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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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2‰ |
申請時間 |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一天為9月23日)。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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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
- 填具申請書。
-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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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
-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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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10‰ |
申請時間 |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一天為9月23日)。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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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
- 填具申請書。
- 建廠期間:
- 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
- 建廠前依法需 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 建廠完成後:
- 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
- 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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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園、 動物園、 體育場所、 加油站、 停車場等用地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
適用稅率 |
10‰ |
申請時間 |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一天為9月23日)。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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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
- 填具申請書。
-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 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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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
適用稅率 |
6‰ |
申請時間 |
免申請。 |
應檢附資料 |
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稅率的適用
適用條件 |
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
適用稅率 |
2‰ |
申請時間 |
-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一天為9月23日)。
-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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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
- 填具申請書。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1).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2).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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