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Menu

常見問答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113-07-22
28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符合自住房屋規定,需視類別按下列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
  2.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視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1.5%~2.4%
  3.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視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為2%~3.6%
  4. 其他住家用房屋,視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為2%~4.8%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2 累計瀏覽:28

開啟
TOP facebook 地稅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