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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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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房屋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何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改課房屋稅?
1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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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當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逢假日遞延)申報,則可當期適用,如逾期申報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2. 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逢假日遞延)申報。
  3. 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2 累計瀏覽: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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