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遞延),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逾期申報,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2 累計瀏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