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為何?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 對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進行「全國歸戶」,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的法定稅率調高至2%~4.8%。
- 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 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公同共有的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2.4%。
- 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2年銷售期間內法定稅率調整為2%~3.6%。
- 增訂自住房屋須無營業情形及應辦竣戶籍要件。
- 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的話要在每年3月22日以前申請,逾期申報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限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排除非自然人持有者(例如: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