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且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7 累計瀏覽: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