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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1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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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及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2 累計瀏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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