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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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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辦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同意申辦說明

填寫申請基本資料

確認申請資料

完成申辦

個資內容如下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及表單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有獎徵答。

二、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申辦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車輛
(1)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2.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配偶(可不同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車輛,須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且名下無車輛者,其配偶(可不同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車輛,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4.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排氣量2,400cc以下者,免徵金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5.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銷期間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駕照吊銷期間,如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須提供相關醫生證明),亦可提出申請,是否核准免稅仍須經審核。

填寫注意事項

  1. 上列每一框格所填寫之資料,英文及數字請勿使用中文全型字,以利資料格式檢查。
  2. 連絡電話如屬外縣市應於區域號碼後加 "-",如有分號碼亦同。例如:05-1234567 (無分機號碼的輸入方式) 或 05-1234567-1234 (有分機號碼的輸入方式)。
  3. 如需專人為您服務,請洽使用牌照稅科05-2224371 轉 110 至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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