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申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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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申請資料
完成申辦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房屋不計入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計算:
一、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個人租賃住宅包租代管)。
四、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五、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六、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七、公同共有房屋。
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BOT)。
十一、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1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所興建且無償供行政院公告之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之房屋。
(二)符合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6條規定之住宅,且依同辦法之主管機關所定方式供出租使用。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之住宅(法人租賃住宅包租代管)。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及表單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有獎徵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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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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