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地點:使用牌照稅科
損失情形
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須修復、報停或報廢者。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檢附證件及稅捐減免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最後更新日期:113/09/30 累計瀏覽: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