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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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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申報地點:使用牌照稅科

損失情形

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須修復、報停或報廢者。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檢附證件及稅捐減免

  • 因天災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報停者:
  1. 退稅申請。(災害損失線上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2. 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或受災照片)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申請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前1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 因天災受損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
  1. 退稅申請。(災害損失線上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2. 監理所出具之車輛報停或報廢異動登記書。
  • 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始能繼續使用。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1.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2.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最後更新日期:113/09/30 累計瀏覽: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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