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5月1日至5月31日
前一年7月1日 至本年6月30日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類別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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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 | 1% |
自住、公益出租 | 1.2% |
非自住 | 1.5%~4.8% |
類別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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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非住家非營業用(空置或供人民團體使用等) | 2%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符合上開第1條及第2條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2 累計瀏覽: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