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種類 |
稅率 |
納稅義務人 |
買賣 |
6% |
買受人 |
贈與 |
6% |
受贈人 |
典權 |
4% |
典權人 |
交換 |
2% |
交換人 |
分割 |
2% |
分割人 |
占有 |
6% |
占有人 |
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兩者之間如有價差,其差額部分必須按6%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 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契價 × 稅率
- 契稅的申報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不動產,其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減免稅騎樓現值即為契價)
違反項目 |
處罰倍數 |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 |
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
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者 |
除補繳稅額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 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八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 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十萬八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者,按短匿稅額處一‧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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