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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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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申報地點:使用牌照稅科
損失情形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申請書
稅捐減免
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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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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