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適用條件
免稅種類
免稅種類 |
免稅條件 |
免稅上限 |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 |
1.車輛限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
為租稅公平正義,免徵稅額以總排氣量2,400cc(最大馬力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台幣11,230元),超過部分,需補繳差額。 |
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 |
1.限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監護人、輔助人所有。(車主為配偶者,與身心障礙者不限同一戶籍)。 |
應備證件:
1.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每人以一輛為限:
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審核免稅,並通知車主已適用免稅。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如擁有多輛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選擇欲免稅的車輛,向車籍向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
2.車主為身障者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或法院選定與身障者同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申請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適用法條: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01.
上開法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退稅手續
01.
重、溢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得持繳稅收據正(影)本、車主本人存摺影本,車主印章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02.
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後(且已繳納全年之稅額),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者,須經核准免稅後,始能憑辦退稅。
免徵使用牌照稅小叮嚀
01.
因身心障礙狀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如嗣後取得駕駛執照時,應改以身心障礙者自有之車輛,重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手續。
02.
身心障礙需作後續鑑定者,請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持憑辦妥後續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向本局申請繼續核准免稅。
03.
車輛經申請免稅核准後,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惟如有變動(如車籍異動、戶籍遷移、身心障礙事實消失,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親屬關係消滅..等),依規定將取消免稅資格並恢復課稅。
04.
於開徵期前和開徵期中申請者(4月1日至4月30日),須先完納1月1日起至申請前1日之稅額;於開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申請者,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05.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免徵規定請儘早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06.
受理本市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機關為戶籍所在地東、西區區公所,受理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機關為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民眾辦妥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需另外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退稅申請
相關連結服務
※本市受理身心障礙者證明核(換、補)發機關為戶籍所在地東、西區區公所
身障者免牌照稅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6 累計瀏覽: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