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所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指出:現在民眾支付租金的方式大多使用匯款,若房東收到匯款後,無另出具收據,則不需繳納印花稅,但如有另出具收據,則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例如租金3萬元,房東需依規定繳納印花稅120元(3萬×4‰=12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想節稅,以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交付款項,並在租賃契約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若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票據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因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5-2224371分機126、129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9 累計瀏覽:803